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开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乡**村**街**号,住址户籍地。因涉嫌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廊坊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廊坊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乡**村**街**号,住址户籍地。因涉嫌犯有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20年3月7日被廊坊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赵某某涉嫌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14日)。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郭某某从天津盛浩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唐某某处承接京沪高速武清段至北京段ETC护栏安装工程,负责打桩、安装护栏。施工前唐某某告知被告人郭某某该处施工路段中间绿化带处地下铺设有通信光缆,需谨慎施工。被告人郭某某亦带领被告人赵某某于施工前到现场挖探坑确定光缆位置,并为避免打断光缆,决定将打桩位置移至靠近旧桩位置处。2019年12月27日14时左右,在京沪高速距北京方向37公里处中间绿化带,被告人郭某某在打桩施工过程中,未按照图纸要求施工,指挥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打桩机打桩,不慎将铺设于该处地下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六六三八九部队负责维护的军事通信光缆打断,造成该方向部队通讯业务中断140分钟。该军事通信光缆是北京区域通往沈阳区域的通讯主干线,系全军一级通信光缆干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光缆受损证明、施工图纸、会议纪要、光缆保护方案、施工合同、现场照片、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唐某某、陈某某、梁某某、马某某、柴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4、勘查、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赵某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海波
检察官助理:李沫蒽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乡**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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