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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邵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郭某某,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24197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柳河县******,住安徽省利辛县**镇镇**社区**。被告人郭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30日被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被告人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30196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镇**社区**庄第**户,住山东省寿光市**街道**家后村。被告人邵某某曾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3月10日被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8年2月9日、2019年9月9日被山东省寿光县人民法院判处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郭某某、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徐某某、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郭某某、邵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郭某某、邵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徐某某、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31日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邵某某至连云港市高新区秀逸苏杭东苑小区西门路边,采取拉车门方式窃得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此的白色大众轿车内现金人民币1400元。

2.2020年8月31日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邵某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宁大道便民市场南门门前路边,采取拉车门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的厢式货车内现金人民币115元。

公安机关已依法分别发还给被害人徐某某、王某某1400元、1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王某某陈述;

3.被告人郭某某、邵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搜查等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郭某某、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邵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某某、邵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玉琼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郭某某现被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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