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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陆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Z237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性,200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22200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江门职业技术学院****班学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番禺区大石街**********房,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1200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村**巷**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至23日期间,被告人陆某某、郭某某经合谋盗窃后,分多次在凌晨时分去到本区钟村街保利大都汇B2艺集街1号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美宜佳”商店,由被告人陆某某用事先配好的钥匙打开店门,两人入内后,利用收银机打印小票,再用手机微信扫描小票二维码领取微信红包的方式盗得人民币15034元;利用羊城通充值方式盗得人民币600元;另盗得现金人民币200元、香烟、零食一批(经鉴定,香烟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2431.5元)。上述盗窃金额合计人民币1826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郭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陆某某、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森

检察官助理:潘文艳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郭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3张。

3.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郭某某家属已各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5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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