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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陆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5〕7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1995年****日出生于陕西省富平县,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富平县**乡****组。居民身份证号码6405281995********。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4年9月20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被告人陆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信丰县,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信丰县**镇**村**组。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95********。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4年9月20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陆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年初至9月份期间,在信丰县**ktv上班的服务员李某某多次以100元每包(约0.5克)或200元每包(约1克)的价格从被告人郭某某处购买氯胺酮粉末(俗称K粉),其中被告人陆某某送货约一、二次;

 2、2014年7月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郭某某、陆某某多次以100元(约0.5克)每包或200(约1克)元每包的价格卖氯胺酮粉末给在信丰县**ktv上班的服务员杨某某;

 3、2014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陆某某在信丰县**KTV,卖给郭某甲100元氯胺酮粉末;

 4、2014年9月10日中午,因被告人陆某某欠卢某某(另案处理)人民币800元钱,被告人郭某某和陆某某以8大包和7小包氯胺酮粉末抵扣了欠卢某某的800元债务;

5、2014年9月19日晚,被告人郭某某在信丰县城**宾馆卖给夏某某100元氯胺酮粉末。

6、2014年9月中旬,被告人郭某某租车前往广东和平县,在和平县城**大酒店停车场,从绰号“阿良”的手中购买了5800元约160克的氯胺酮粉末;9月20日凌晨,信丰县公安局公安人员在信丰县城**宾馆,将被告人郭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氯胺酮粉末146.36克及5毫升含3,4-亚甲基苯丙胺(MDMA)和硝甲安定成分的液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扣押清单、鉴定笔录等书证所证实,被告人郭某某、陆某某的供述亦记录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陆某某多人多次向他人贩卖数量较大的氯胺酮粉末,情节严重。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节;被告人陆某某的行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启胜

2015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陆某某现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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