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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滨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111991********,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8月1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31994********,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号,现住址新乡市卫滨区****单元****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8月1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2月27日退回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1月15日、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起,被告人郭某某为境外赌场的网上赌博网站担任代理。该赌博网站有多个网址,其中一个网址为www.x2019.hk,显示为“龙源全球华人娱乐场”。同年,被告人郭某某将朋友即被告人陈某某发展为下线。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作为代理,账号具有“上分”、“分号”功能。“上分”就是以一元等于一分的比例,把赌博人员(即“玩家”)的资金转换为网站的分值。具体玩法是,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给玩家设立一个玩家账号,并为玩家账号转入分值,将账号、密码交给玩家。该账号一般使用一次。玩家进入赌博网站后可以看到直播的视频画面,进行押分赌博。经审计,被告人郭某某使用涉案账户(包括微信、支付宝)收款90446794.29元,支款81415552.07元。其中,郭某某通过建行卡(不包括微信、支付宝)与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乔某某、王某某、薛某某、杨某某、张某甲、周某某账户交易,收款11800786元,支付8988033元。被告人陈某某使用涉案账户(包括微信、支付宝)收款42748399.96元,支款38087552.88元。其中,陈某某通过建行卡(不包括微信、支付宝)与郭某某、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乙、罗某某、买某某、乔某某、宋某某、薛某某、张某乙账户交易,收款7650233.66元,支付9647483元。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家中被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张某丙的出租屋内被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照片、户籍证明、转账记录、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李某丙、乔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审计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审计报告辅助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在共同数额中系共同犯罪,两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梁双 

书记员:夏济慈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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