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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韩某某等非法狩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案)_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五部刑诉〔2020〕Z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村**村**号,现住锡市白银库伦牧场**社区,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7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住锡林浩特市白银库伦牧场**社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8月14日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14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5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住阿巴嘎旗**区,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住阿巴嘎旗**镇**街,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逮捕。2017年因犯非法狩猎罪(狩猎百灵鸟)被内蒙古化德县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3000元,2020年5月1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收购百灵鸟)被阿巴嘎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现在缓刑期间。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韩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王某甲、赵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4日至2020年7月5日,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伙同王某乙(未到案),在阿巴嘎旗架子山一带采用掏窝方式抓捕百灵鸟雏鸟,共计200余只,于2020年7月5日夜间,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携带捕获的百灵鸟雏鸟在阿巴嘎旗至锡林浩特市方向二十公里处, 以一万元的价格将百灵鸟雏鸟出售给事先联系好的收购者郭某某,后赵某某分得3100元,王某甲分得3800元。郭某某将其收购的百灵鸟运输至灰腾河,藏匿在韩某某负责看管的***饭店(旧址)后院仓库内,由其照料。2020年7月7日被锡林浩特市森林公安局当场查获,现场查获蒙古百灵鸟雏鸟217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简要案情、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判决书、手机通讯记录、郭某某、曾某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易记录、锡林郭勒盟行署关于禁猎期禁猎区的相关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

(2)证人证言:曾某某的证言,吕某某的证言,支某某的证言,田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所编号为内大林科研所司法鉴定所[2020]林司鉴字第06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赵某某、韩某某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赵某某、郭某某、韩某某、王某甲、田某某、支某某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勘查视频、阿巴嘎旗别力古台广场监控视频、王某甲家楼道内监控视频、阿巴嘎旗卡口视频、及犯罪嫌疑人讯问录像等光盘共计9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郭某某、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违法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韩某某明知其收购的百灵鸟雏鸟的来源系他人非法狩猎所得而进行收购、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某、郭某某、王某甲、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追缴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晓爽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现在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看守所,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9张;

3.公安机关补充证据材料13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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