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84********,汉族,初中,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镇**村**组,现住新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经新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新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韩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79********,汉族,初中,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村**组,现住新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新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新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期间,刘某某、高某某等人为向陈某某讨债,纠集于某某、郭某某、韩某甲等人,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以私权代替公权,采取软暴力和威胁等手段,在新安县“天之茗茶社”强迫陈某某签订200万欠款协议后,多次到**小区工地阻拦工地施工,在建筑墙壁上喷红漆,之后将陈某某的豫C*****黑色别克轿车从工地开走,迫使陈某某向他人借款10万元将该车赎回。
2、2014年1月10日,刘某某、高某某、乔某某、郭某某、雷某某开车到孟津县陈某某家中将其拉至新安县万基酒店,后转移到土古洞宾馆进行非法拘禁,后陈某某妻子韩某乙还款20万元后,才让其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郭某某随意辱骂、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郭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娟
检察官助理:付金耐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甲、郭某某羁押于新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换押证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