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永检公诉刑诉〔2019〕7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永兴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郴州市**道**栋**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7日被永兴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项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9月9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7日被永兴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项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永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2月5日至3月4日;自2019年4月18日至5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月27日至2月4日;自2019年4月6日至4月18日;自2019年6月18日至7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月21日,被告人郭某某注册成立了永兴县**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范围为金属及金属矿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法定代表人为马某某,会计为邓某某,实际控制人为郭某某。
2017年3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为骗取国家税款,经被告人项某某介绍,利用**公司的名义,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耒阳**实业有限公司、耒阳市**实业有限公司、百色市**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238份,票面金额为3266.879838万元,税额555.369598万元,价税合计3822.249436万元,上述发票均已向永兴县国税局申报抵扣,致国家税款损失555.369598万元。2018年1月26日郭某某补缴税款20万元。
案发后,永兴县公安局暂扣了被告人郭某某用于走账的钱款480万,郭某某表示愿意将该480万补缴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税务机关稽查报告、税务情况查询表、公司工商登记相关资料、银行流水、资金回流情况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肖某某、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项某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雪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六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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