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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马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7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79********,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屯,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27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0日被洮南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69********,蒙古族,小学文化,辽宁省阜新市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乡,住吉林省洮南市**街**屯,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2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0日被洮南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被告人郭某某在没有固定住房的情况下,伙同本村村民马某某以马某某的名义建房并申报危房改造,骗取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贴款15750元,马某某分得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马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相关书证;

2、​ 证人邹某某、吴某某、丁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扶贫款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检察官:李世臣

检察官助理:崔宇

(院印)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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