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79********,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乡,住吉林省洮南市**街**村**屯,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27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0日被洮南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69********,蒙古族,小学文化,辽宁省阜新市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乡,住吉林省洮南市**街**屯,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2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0日被洮南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被告人郭某某在没有固定住房的情况下,伙同本村村民马某某以马某某的名义建房并申报危房改造,骗取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贴款15750元,马某某分得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马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相关书证;
2、 证人邹某某、吴某某、丁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扶贫款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
检察官:李世臣
检察官助理:崔宇
(院印)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