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麦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57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40181199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路**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麦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50881199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群众,户籍地址为广西桂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9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麦某某在本区桥南街哈街B2酒吧喝酒时与同在酒吧喝酒的被害人黎某某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打斗。期间,被告人麦某某从后用手臂扼住被害人的脖子,致使被害人无法动弹;被告人郭某某则用拳脚殴打被害人,致使被害人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后双方被在场人员制止并离开现场。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郭某某、麦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麦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郭某某、麦某某均判处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宫瑞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麦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