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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黄某某等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58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6********,汉族,初中文化,厦门市**工贸有限公司**,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镇**村**路**号,现住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镇**庙路**号**室。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6********,汉族,初中文化,厦门**有限公司**,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镇**四里**号,现住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镇**四里**号。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1********,汉族,初中文化,厦门**有限公司**,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现住址厦门市集美区**镇**路**号**室。2019年9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黄某某、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7日、2020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黄某某、梁某某和被害人杨某某在厦门市湖里区枋湖社**号**饭店吃饭时因敬酒产生误会。被害人杨某某在香满楼饭店门口,先动手打了被告人梁某某一下,尔后逃跑。被告人郭某某、黄某某、梁某某追上被害人杨某某,并殴打致其右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黄某某、梁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双方已经赔偿并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杨某某的门诊病历材料、和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黄某某、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作案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7、代驾订单照片、监控视频、伤情照片等电子数据;

8、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黄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黄某某、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某、梁某某、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黄某某、梁某某在有期徒刑9个月至11个月的范围内判处刑罚,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明明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黄某某、梁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被告人郭某某1598587****、黄某某1895019****、梁某某1820596****. 

2、案件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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