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59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2001********,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人,住毕节市金海湖新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小名小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大方县人,住大方县**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黄某某等人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郭某某给胡某甲说他看胡某乙(另案处理)不顺眼,胡某甲将此事告诉胡某乙,胡某乙便与郭某某在QQ信息上互相辱骂,进而相互邀约在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小坝镇小坝中学门口打架。2019年8月31日,郭某某把要与胡某乙打架的事告诉孙某甲(另案处理),孙某甲便打电话邀约阳某某(另案处理),让阳某某来帮郭某某打架,但阳某某当时没有时间就打电话给胡某丙,让胡某丙去帮郭某某打架,胡某丙拿了一根棒球棒前往小坝中学,途中遇见胡某丁、胡某戊、彭某某,又邀约胡某丁、胡某戊、彭某某帮忙打架;郭某某自己打电话邀约了刘某某(另案处理)、孙某乙(另案处理),孙某乙又帮郭某某邀约了被告人黄某某及孙某丙(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肖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孙某乙还让孙某丙等人携带棒球棒、钢管和砍刀等工具。胡某乙打电话邀约阮某某(另案处理),让阮某某帮忙约人打架,阮某某就打电话邀约王某甲(另案处理),王某甲邀约宋某某(另案处理),宋某某又邀约了罗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路某某(另案处理)、余某某(另案处理)、王某乙(另案处理)。当日20时许,胡某乙等人还未到达约定起点,王某乙、罗某某、路某某、余某某、宋某某、王某甲等人先乘车到小坝中学时,就被郭某某一方的人持刀、钢管、棒球棒、啤酒瓶等工具殴打,其中郭某某持刀、黄某某持钢管。打架过程中,王某乙、宋某某被郭某某一方的人打伤。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宋某某的损伤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阳某某赔偿伤者王某乙、宋某某共计人民币四千元,双方达成和解,王某乙、宋某某出具谅解书对阳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乙、路某某等的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黄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邀约他人聚众斗殴,黄某某受他人邀约积极参与聚众斗殴,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黄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俊
检察官助理 何芮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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