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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三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122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8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号楼1102,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98********,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住山东省邹城市平阳寺镇永安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逄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楼镇**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任某某、逄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被告人郭某某为挣钱与被告人任某某通过网络联系并商定:任某某出钱从郭某某手里购买银行对公账户资料,郭某某与任某某商定后又联系逄某某,让逄某某办理了“黄岛区锦远昌杰五金店”、“黄岛区大逄五金店”两套银行对公账户资料,郭某某从逄某某手里以4500元的价格购买该两套以逄某某名义办理的银行对公账户资料,后郭某某该将两套银行对公账户资料以16000元的价格卖给任某某,任某某通过网络联系向外出售该两套银行对公账户资料时被抓获。__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__1、书证;2、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4、辨认笔录;5、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等。__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任某某、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为谋利非法买卖对公帐户资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为谋利非法买卖对公帐户资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逄某某为谋利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任某某、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秀珍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电子卷宗一盘

6.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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