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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83********,汉族,大学本科,教师,中共党员,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大道**号**栋**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被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7月,被告人郭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先后为杨某某、曾某某、陈某某办理三本虚假《江西省居住证》,并代为办理小孩入学手续,从中获利人民币8588元。经认定,上述居住证均系伪造。

2019年10月9日,公安机关在赣州市章贡区**小学**校区将被告人郭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常住人口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户政科出具的证明、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蓝发生

检察官助理:钟雪

(院印)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在家。

2.案卷材料3册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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