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84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6196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河南省夏邑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2019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后又因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3月,被告人郭某某通过他人(身份不详)先后三次为自己以及贾某某、陈某某、林某某、王某某、汪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五人购买伪造的保安员证,后该六人在路桥区**街道**小区使用上述伪造证件,用于应付公安机关检查。
2018年9月3日,被告人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照片、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林某某、丁某某、叶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文件检验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为他人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飞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押于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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