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2********,回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泉州市泉港区,户籍地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现住泉州市丰泽区**号楼**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1月24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郭某某为了非法牟利,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通过第三方办理一本名为泉州秉嵘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郭某某的工商营业执照后,到中国工商银行泉州山腰支行开通银行对公账户。后被告人郭某某明知曾某某(已判刑)搜集银行账户用于转账网络犯罪所得,仍将上述工商营业执照、银行对公账户(包含储蓄卡、U盾)及公章以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卖与曾某某。曾某某在取得上述银行对公账户后尚未使用,被告人郭某某亦尚未取得约定的人民币2800元报酬。
被告人郭某某于2020年9月8日主动到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侦查机关扣押工商营业执照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法定代表人信息、银行对公账户交易明细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及同案犯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为非法牟利,买卖工商营业执照1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而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及银行对公账户,酌情可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金飞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59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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