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大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82********,回族,大专文化,平罗县****保险公司员工,群众,户籍地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住石嘴山市平罗县**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7月21日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郭某某为了给其儿子金某某办理幼儿园的学籍,通过其微信(微信昵称:杨某某,小迷糊)添加路边小广告上的微信联系到曾某某(微信昵称:A),让曾某某(已判)帮其制作了一本假的户口本,制作的假户口本上将金某某的出生地由韩国改为宁夏平罗县,将金某某的出生日期由2017年**月**日改为2017年**月**日。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买卖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适用缓刑,并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士新
检察官助理:苏 琴
2020年7月21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0956****);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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