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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494号 

告人徐*,男,1984年7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840709****,汉族,高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镇平县高丘镇野鸡****。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20时45分许,范**(另案处理)驾驶苏EM****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镇平县玉源大道自南向北行驶至杨营镇李邦相村****,与行人郭**相撞,致郭**倒地。约30秒后,被告人徐*驾驶豫R2527Y号小型普通客车自南向北行驶至此处时,与倒地的郭**再次相撞,造成郭死亡。事故发生后,徐*驾车驶离现场。经事故责任认定,徐*承担第二次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10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徐*主动到镇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若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可以适用缓刑。并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涛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徐*现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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