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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9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组,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固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7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J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京AC****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事发后经查郭某某出示京A****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证系伪造)沿固安县锦绣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迎宾大道交口处右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胡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胡某某受伤及电动自行车乘车人高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后经固安县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郭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胡某某、高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机动车及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杨某甲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陈述;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验报告、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尸检报告、北京龙晟司法鉴定中心车辆痕迹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7、抽血现场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车辆受损,一人受伤,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士永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固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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