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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1*******00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捕前住文水县****村, 2020年7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文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文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文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7时4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晋A*****号货车沿文水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43KM+150m处时,因下雨路滑车头驶入对向车道,适有韩某某驾驶晋K****号车沿**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两车在韩某某行驶的车道发生碰撞,造成韩某某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文水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韩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接警登记表、证人证言、现场勘查、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郭某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文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宝和

检察官助理:成敬华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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