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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郭**,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桐柏县**。因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1月2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3日经桐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郭成栓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同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郭**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312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桐柏县新集乡变电站门前路段时与行人郭**发生碰撞,致郭**当场死亡、三轮摩托车损坏之交通事故。经桐柏县交警大队认定郭成栓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桐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尸检报告鉴定:死者郭**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郭*等人证言;

3、桐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4、桐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尸检报告;

5、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交代所犯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海洋

                              检察员:李晓梦

                         二0二0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郭**现被羁押在桐柏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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