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区院公诉刑诉〔2019〕496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居民**区**号院**号,现住陕西省延安市新区上城**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31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8时3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陕J****1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区轩辕大道与公学北路交叉路口向东100米处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行人艾某某、杨某某发生碰撞,致艾某某当场死亡、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延市公交新队认字【2019】第0401002号认定书: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巩娜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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