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51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宗申牌”汽油三轮摩托车,沿兰陵县神山镇乡村自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神山镇青竹山西村路段时,将行人赵某某撞倒,致赵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郭某某驾车逃离现场。逃逸过程中,在兰陵县神山镇大官庄村路段撞倒行人王某某,致王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告人郭某某事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70.2mg/100ml,系饮酒驾驶。经认定,被告人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代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郭某某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琛
检察官助理:花晓琳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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