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镇**庄**号。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郭某某驾驶鲁******重型自卸车,沿32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平邑县**社区门口右转弯时,与骑两轮电动自行车的吴某某相撞,致吴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被告人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科学技术照片;鉴定意见;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志永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邑县。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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