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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2********3517,汉族,农民,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村,现住文水县**小区。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文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文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且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6点40分左右,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皮卡车,车载被害人高某某(四川籍)等,沿219省道从文水县**乡**村到**村附近的工地,途经一个连续弯道处时,将坐在车斗右侧的高某某甩出,造成高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文水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郭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文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在侦查阶段,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但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被害人近亲属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方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山西文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旭平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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