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9年12月23 日经本院决定被告人郭某某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7日05时11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新A*****丰田霸道牌小型越野客车沿阜康市文博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区西门门口附近路段时,与行人周某某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周某某经阜康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经鉴定:被告人郭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周某某无责任。
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符合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鉴定:郭某某驾驶的新A*****号车道路交通事故瞬间车辆速度为62km/h。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一年六个月至两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阿依登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现住阜康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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