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第一部刑诉〔2020〕Z2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原英德**快递公司**营业部快递员。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粤R98***号轻型厢式货车沿252省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18KM(英德市东华镇东升杨坝村路段)时,与行人曹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曹某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郭某某驾车逃逸。经广东省祥正司法鉴定所法医检验鉴定:曹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钝性暴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合并颈椎骨折致窒息死亡。英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事故调查后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认定:郭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郭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郭某某于2020年6月2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指认笔录、图、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郭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郭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科威

2020828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