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新检公诉刑诉〔2019〕18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8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七台河市新兴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黑K****0号正三轮摩托车沿新兴区安居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岸新城218号楼门前路段处时,将路上行人张某某撞上,造成行人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黑KK8970号轿车驾驶员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10月10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受理案件登记表、破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10接报警证明等。

2.证人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驾驶制动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时,没有减速慢行,遇有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如被害方谅解,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盖国明

2019年12月4日

附:

1. 被告人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