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陕检五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2199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三门峡市**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23时45分许,被告人郭某某持D证驾驶豫M*****号铃木牌125型普通二轮踏板摩托车,沿呼北209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968KM+100米(陕州区五里河桥)路段处,将同方向在前步行的莫某某挂倒,造成莫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郭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1235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郭某某户籍证明及无前证明、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莫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鉴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能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积极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陕州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