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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101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商丘市人,个体经商,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乡**楼村**楼村**号,租住河南省商丘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8日9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豫******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临沂市兰山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道交汇处左转弯时,与行人董某某相撞,致董某某多发严重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理明

检察官助理:董秀红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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