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51987********,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平谷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19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顺平南线顾家庄村西侧,被告人郭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车牌号:晋A****1)由西向东行驶时,小型轿车逆行驶入道路中心线北侧非机动车道内,适有被害人某某甲(男,殁年51岁,顺义区人)驾驶电动三轮车搭载王某某(女,49岁,顺义区人)在该车道内由东向西行驶,小型轿车左前部与电动三轮车左前部相撞,致使电动三轮车又与道路北侧路桩及标志杆相撞,后小型轿车右后部又与道路北侧涵洞端墙相撞,事故造成某某甲死亡、王某某受伤,两车及路政设施损坏。后郭某某报警,被民警查获。经认定,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某某甲、王某某为无责任。经鉴定,某某甲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王某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电话查询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某某乙、卫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8.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122”接警单、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茂叶
检察官助理:秦 翔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含光盘3张)、散材料42页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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