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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号** 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2020年916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驾驶川XK****号小型轿车(搭乘方某某)从前锋区代市场镇出发往广兴镇方向行驶。15时21分,当其驾驶该车行驶至前锋区观阁环城路毛家村路口处,因驾驶其机动车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且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事前预防不积极,其车车头与从其右侧道路驶出的刘某某驾驶的川X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向某某、李某某)车身左侧相撞,致刘某某、向某某、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向某某于2020年5月23日从广安市人民医院出院,29日00时30分在家中死亡。后经广安福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向某某符合在交通事故中因重型颅脑损伤合并全身多处骨折继发肺部感染、脓毒血症、 低蛋白血症,终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020年6月18日经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认定,被告人郭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

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在现场拨打“120”和“110”急救和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事实。目前,被告人郭某某已支付被害人近亲属赔偿金3000元人民币,被害人近亲属已通过保险获赔438136.9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死亡记录证明、酒精测试结果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强制措施法律文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某、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广安福源司法鉴定所关于被害人死亡原因和广安巨丰司法鉴定所关于涉案车辆及车速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行车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二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和施救,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项天汐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3696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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