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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1〕4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6********,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天津市**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小区**号现住址天津市东丽区****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津A****0帝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滨海新区大港津岐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41公里540米处,轧越中心线驶入对行车道,与被害人何某某驾驶的环卫队60号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何某某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郭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何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

2.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3.驾驶证及行驶证等书证材料;

4.天津市公安局110接警记录;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等书证材料;

6.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附相关材料;

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8.刑事和解协议等书证材料;

9.王某某、刘某某等证人证言;

10.被告人郭某某供述与辩解;

11.行车记录仪所载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死亡一人及两车损坏的重大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郭某某同时具有初犯、自首、赔偿损失及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法定和酌定减轻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刚

2020115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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