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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乳山市**镇**村**号,住威海市南曲阜**小区**号楼**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沿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路由北向南行驶,右拐向西行驶至**路**路交叉路口北侧时,车辆前端与在其右侧顺向行驶的李某乙骑二轮电动车相碰撞,后将二轮电动车及李某乙的身体碾压,致李某乙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乙符合胸腹部外伤致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认定,郭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威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山东天弘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明涛

检察官助理李杰

2020年10月15日

附注: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市南曲阜**小区**号楼**室,联系电话1338631****;

2、本案侦查卷宗2册、光盘1张、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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