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郭某某,曾用名:郭某甲,女,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庄**号。2020年9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批准逮捕。9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沂南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观察不周处理情况措施不当,撞于前方顺行的高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尾部,造成高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与被害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兴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现国
周伟伟
2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825444****。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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