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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刑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郭某甲(小名二小),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71986********,初中文化程度,山西**搬运**,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寿阳县,现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园**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寿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寿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8时40分,被告人郭某甲驾驶晋K****9奇瑞牌小型轿车(车内载有其父亲郭艾生、妻子赵新艳、儿子郭道正、母亲郝小平),由北向南行驶至郭峪线0 公里+ 650米弯道处,驶入对向车道,与由南向北被害人贾某某驾驶的冀A****2(辽C****挂)解放牌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郭某甲、郭艾生、赵新艳、郭道正、郝小平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郝小平、郭艾生和赵新艳经寿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寿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郭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贾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郭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三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素芳

检察官助理:付慧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起诉书正、副本一式八份及侦查卷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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