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一部刑诉〔2020〕Z38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71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山县**镇**村**组,现住安徽省霍山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0时51分许,被告人郭某某超速驾驶浙A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浙A****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搭载被害人张某某沿广州市市从化区大广高速公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大广高速公路西侧3351公里施工辅道时,因被告人超速在高速公路上(该路段最高限速60公里/小时)驾车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车辆失控向右侧翻,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郭某某本人受伤,车辆、车上货物以及道路交通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郭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郭某某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建华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建议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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