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31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家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武宣县公安局决定,于2005年12月26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06年1月6日被武宣县公安局逮捕;武宣县公安局于2006年1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06年3月14日,因办案人员传唤郭某某不到案,退回武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07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中止审查,待郭某某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1月25日,郭某某被列为网上追逃人员,2020年11月30日郭某某到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交警大队投案,于2020年12月1日被武宣县公安局采取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12月22日凌晨三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粤Y****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Y****挂车由覃塘往武宣方向行驶,至国道209线3068公里加800米处超越过同向停在公路右边修理的故障车时,与相向行驶的由黄某某驾驶的桂B****0号中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B****挂车相撞,造成黄某某和乘员刘某某当场死亡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郭某某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骏登
检察官助理:梁 沟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武宣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62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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