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79********,汉族,初中文化,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司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镇**村**组。2020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5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冀******/冀*****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货车,沿国道233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沂水县**村路段时,碰撞由西向东横穿马路的行人王某某,致王某某肝脾破裂、双下肢毁损、断离导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被告人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国庆
徐敏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369477****);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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