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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区**乡。2019年12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2日7时25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冀******轻型普通货车沿老津保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燕山道十字路口处向南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孙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孙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任丘市交警大队认定:郭某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尸体尸表检验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帆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押于任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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