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21989********,汉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街**号,住本村。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2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冀A*****冀A****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藁城区新赵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2公里+300米处时,与由北向东转弯的黄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黄某某受伤经抢进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郭某某弃车逃逸。经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郭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0月21日双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郭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医学证明书、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信及无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弃车逃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月
检察官助理:张 涛
2020年5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在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街**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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