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2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卢氏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20年1月23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苏E****号小型汽车由卢氏县**乡**村驶往卢氏县城,由卢氏县**乡**村路段驶入**国道时,同卢氏县**乡居民郑某甲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载郑某乙)相撞,造成郑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之交通事故,2020年1月22日,郑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卢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郑某乙由于头部受到的严重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郭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证人郑某甲、崔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卢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五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华伟
检察官助理:卢小强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卢氏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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