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69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杞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A*****小型轿车沿***国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杞县**乡**冷库门口时,为躲避横穿马路的行人,向右猛打方向导致车辆失控,撞在电线杆上,事故造成同车乘客张某某受伤,胡某某死亡。后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确认表、诊断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杨静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世忠

检察官助理:陈小兵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 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