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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镇**村**组**号,住岳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日被临湘市公安局逮捕,同日由临湘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郭某某驾驶湘******号摩托车沿桃甘线由东向西行驶,18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临湘市桃林镇三合村陈李组地段与同向在道路右侧行走的行人李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向临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线索来源、抓获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技术检验报告书、现场检测报告、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等;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维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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