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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二检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21985********,汉族,高中文化,系长沙市**科技有限公司职员,无前科劣迹,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组,现住岳麓区**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8时4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牌照号为湘******的小型轿车从长沙市岳麓区**小区出发,欲前往本市天心区**街道**广场。2019年11月12日9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驾车沿长沙市天心区**路由北往南行驶长沙市天心区**路**桥往南900米人行横道处时,恰遇被害人李某某沿该人行横道由西往东横过道路,由于被告人郭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超速行驶,导致湘******小型轿车前方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被害人李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天心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郭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交通事故钝性外力致全身多发伤并发感染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某某积极抢救被害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资料、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常住人口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授权委托书、证明、收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部分赔偿被害人家属,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2、被告人郭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3、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予以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小宇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1530846****;

2、移送案卷材料、证据1册、光盘4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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