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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二部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湖南**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镇**村**组**号,现住长沙市开福区**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7日经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9日被湖南省沅江市公安局共华水陆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意见,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日6时5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湘******号大型普通客车从长沙市开福区东二环桥下辅道147公交车始发站处由东往南驶入东二环桥下西侧辅道时,恰遇兰某某沿辅道旁人行道由北往南步行至此,因郭某某驾车忽视安全、操作不当等原因,发生湘******号大型普通客车冲上人行道碰撞兰某某后,又与人行道旁围墙相撞,造成兰某某当场死亡,湘******号大型普通客车受损、围墙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福大队调查后依法认定,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因受伤被同事送往医院,同事当场拨打报警电话,当日9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同事陪同下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郭某某及所在单位已与被害人兰某某的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投案经过、户籍信息、当事人驾驶证、车辆等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证人唐某某、许某某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被害人兰某某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兰某某家属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金戈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7424****)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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