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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一部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03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街道**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7月2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18时11分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闽******号重型自卸货车从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刺桐春晓工地出发,沿万虹公路行驶至双阳街道阳江路路口段时,与同向右侧被害人纪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纪某某当场死亡及车损的交通事故。

经洛江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郭某某应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经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纪某某死亡原因考虑颅脑损伤

被告人郭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在保险公司赔付被害人纪某某各项损失后,经调解,被告人郭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8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郭某某的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全案工作说明、被害人纪某某身份证明、视频监控截图、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郭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等;

5.鉴定意见: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事故路段监控视频等。

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芳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街道**号,联系电话18959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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