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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31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61965********,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住福建省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街道**村**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29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11时21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闽******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从福安市溪柄镇方向沿国道104线往赛岐镇区方向行驶,行经国道104线2146KM+600M处,在超越同向右前方骑自行车的汤燕玉时,发生刮擦造成汤燕玉自行车侧向倒地汤燕玉被碾压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死者汤燕玉符合因交通肇事致全颅崩裂性损伤死亡。经福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由被告人郭某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汤燕玉负本起事实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向处警人员投案。肇事方车主已支付丧葬费3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肇事自行车一辆,闽******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及闽*****重型普通半挂车车一辆;

2.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福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报警登记”、收款凭证等书证;

3.证人汤某某、汤成松等人证言;

4.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和辩解;

5.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福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6.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越过道路分道线跨线借道通行,在超越同向前方车辆时,未与前车保持充足的横向间的安全距离,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在犯罪后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建华

2019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壹册174页,检察材料壹册5页。

3.肇事货车现扣押于福安市公安局涉案停车场。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叁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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