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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公诉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94**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31994******,汉族,专科毕业,苏尼特左旗交通管理大队辅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住苏尼特左旗**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锡林浩特市看守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9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0日10时39分,郭某某驾驶豫F******号标志牌小型轿车(内乘坐格某某、董某某)沿锡林浩特市国道303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270公里加200米处向左侧躲避前方施工路段时,因操作不当驶下南侧路基下翻倾,造成格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郭某某、董某某身体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交管大队作出第15250212019000019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此事故中,郭某某承担主要责任,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养路工区负次要责任,格某某、董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身份信息查询,车辆信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特某某、庄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鉴定意见:(锡)公医(司)法鉴(理化)字【2019】0275号鉴定文书、(锡)公(司)鉴(尸)字【2019】第29号鉴定文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行政处罚笔录。 

6、视听资料、特某某、张某某、郭某某、庄某某等人的询问视频,S101省道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郭某某驾驶车辆交通肇事,造成乘车人格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及双方车辆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郭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两年。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永波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锡林领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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