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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阿巴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阿巴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一部刑诉〔2020〕Z5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现住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阿巴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巴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17日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黑C*****号轻型栏板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阿巴嘎旗X511乡道146KM+600M处遇对向来车时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失控驶入道路左侧路基下翻车,造成黑C*****号轻型栏板货车乘车人刘某某当场死亡,乘车人贺某某受伤,黑C*****号轻型栏板货车损坏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0月13日阿巴嘎旗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郭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刘某某、贺某某无过错,不负该起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的说明、户籍信息、居民死亡殡葬证、诊断处理意见书等书证;2.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3.证人鞠某某、额某某证言;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尸体检验报告;6、现场勘查笔录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车采取措施不当,致1人死亡1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 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诺敏塔拉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现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13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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